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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建东与青岛中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中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东,青岛中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中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959号原告:张建东,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青岛中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驻青岛市即墨市大信镇陈家村。法定代表人:李代又,经理。被告:青岛中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驻济宁太白湖新区荷花路6号。负责人:夏盛万。原告张建东诉被告青岛中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中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张建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东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东负担。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