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6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保定市联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红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联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红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947号原告:保定市联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长城北大街东湖印象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青,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红玲,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本院受理原告保定市联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红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定市联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定市联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寿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