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健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健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859号罪犯陈健源,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四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肇四法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健源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肇中法刑二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健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陈健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健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7次;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顾送款,但没有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健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健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