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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春光与赵金雨、季秋红、倪兴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光,赵金雨,季秋红,倪兴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赵金雨,男,现住在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季秋红,女,现住在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倪兴志,男,现住在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李春光与赵金雨、季秋红、倪兴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工作,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李 顺审判员  曹 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