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春光与赵金雨、季秋红、倪兴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光,赵金雨,季秋红,倪兴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赵金雨,男,现住在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季秋红,女,现住在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倪兴志,男,现住在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李春光与赵金雨、季秋红、倪兴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工作,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李 顺审判员 曹 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