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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1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祝学朋与黄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学朋,黄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814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祝学朋,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代理人:岳永平,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黄欣,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代理人:杨增霞,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鲁1324民初18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黄欣(反诉原告)名下价值6万元的哈弗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相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黄欣名下价值6万元的哈弗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常宾人民陪审员  郑瑞阳人民陪审员  宋传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双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