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何锐诉于波、邱厚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锐,于波,邱厚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何锐,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锡伯族,无职业,住顺城区。被执行人于波,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奥派洗涤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顺城区。被执行人邱厚虢,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顺城区。何锐申请于波、邱厚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411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何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控,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台查封。目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因履行期限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144号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振宾审 判 员 李 松助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志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