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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何锐诉于波、邱厚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锐,于波,邱厚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何锐,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锡伯族,无职业,住顺城区。被执行人于波,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奥派洗涤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顺城区。被执行人邱厚虢,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顺城区。何锐申请于波、邱厚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411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何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控,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台查封。目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因履行期限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144号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振宾审 判 员  李 松助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志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