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庞栋、杭州邻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栋,杭州邻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2772号申请执行人庞栋,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新疆乌苏市。被执行人杭州邻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62号6号楼6楼6层302室。法定代表人魏爽。本院依据业已生效的西劳人仲案字(2017)第171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案款72354.4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985元,合计73339.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邻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73339.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征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