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宇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宇,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宇,女,200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被执行人张某,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申请执行人张某宇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43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