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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张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张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386号原告:叶某某,女,满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杉,系辽宁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满族,无业。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张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叶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雪松人民陪审员 许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   志   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琳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