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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伊江、陈天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江,陈天平,杨晓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701号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2787号。法定代表人:俞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寿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员。被告:伊江,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陈天平,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杨晓敏,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伊江、陈天平、杨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6月14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并达成还款协议,原告因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伊江、陈天平、杨晓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