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凯与邢台市广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永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邢台市广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永奎,张立强,桥东区铭旺汽修厂,邢台市开发区邢东汽车维修门市,卜荣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381号原告:张凯,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任县人,党员,现住邢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匡蕊,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广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法定代表人:李海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任永奎,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广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邢台市。被告:张立强,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第三人:桥东区铭旺汽修厂,住所地:邢台市。经营者:赵丰巧,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第三人:邢台市开发区邢东汽车维修门市,住所地:邢台市。经营者:赵进生,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第三人:卜荣飞,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原告张凯与被告邢台市广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永奎、张立强和第三人桥东区铭旺汽修厂、邢台市开发区邢东汽车维修门市、卜荣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凯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计995元,由原告张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蕾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玉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