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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海有与被执行人承德兆维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有,承德兆维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有,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三异井村下坡庄**号,身份证号:1326221964********。被执行人承德兆维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址:宽城镇三异井村。法定代表人:王欣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海有与被执行人承德兆维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兆维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任何义务。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凤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