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梁红贵与宋惠霞、张广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贵,张广旺,宋惠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894号原告:梁红贵,男,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广旺,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宋惠霞,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梁红贵与被告张广旺、宋惠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梁红贵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贵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梁红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纬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