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900淮安科德电子有限公司与临安星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科德电子有限公司,临安星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900号申请执行人:淮安科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朱坝镇工业区北区。法定代表人:徐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临安星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南街道杨岱路33号。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执行董事。淮安科德电子有限公司与临安星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以(2016)苏0829民初字第2348号冻结通知书保全冻结被执行人临安星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95×××95)230000元,于2017年以(2017)苏0813执保20号冻结通知书再次保全冻结被执行人临安星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95×××95)23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告临安星臣照片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淮安科德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8272.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6244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安星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4984.5元。审判员 章熙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