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凤阳县府城镇云霁社区和尚村民组与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良种奶牛繁育中心、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府城镇云霁社区和尚村民组,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良种奶牛繁育中心,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水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507号原告:凤阳县府城镇云霁社区和尚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霁社区。主要负责人:罗后申,该村民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松,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被告: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良种奶牛繁育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郊蚂蚁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2971897Y(1-1)。法定代表人:李扬民,该中心董事长。被告: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延安南路1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3357P(1-1)。法定代表人:李扬民,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自明,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凤阳县府城镇云霁社区和尚村民组与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良种奶牛繁育中心、被告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凤阳县府城镇云霁社区和尚村民组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凤阳县府城镇云霁社区和尚村民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府城镇云霁社区和尚村民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凤阳县府城镇云霁社区和尚村民组负担。审判员 陈传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兴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