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133号申请人张某1,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张某2,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执行张某1与张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