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邵东磊与王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磊,王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216号原告:邵东磊,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王卫东,男,成年,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原告邵东磊诉被告王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邵东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邵东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东磊负担。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