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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邵东磊与王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磊,王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216号原告:邵东磊,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王卫东,男,成年,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原告邵东磊诉被告王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邵东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邵东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东磊负担。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