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史有宝与刘保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有宝,刘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46号申请执行人:史有宝,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二道河镇。委托代理人:王永远,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阳明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被执行人:刘保英,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本院在执行史有宝与刘保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黑1003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有宝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保英给付6925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执行人刘保英现在下落不明且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史有宝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刘保英且无法提供任何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刘保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王伟东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