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董书义与窦万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书义,窦万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50号申请执行人:董书义,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窦万满,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书义与被执行人窦万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故申请人撤回对被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 程 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艳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