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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0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平申请执行钱平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钱平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0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x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被执行人钱平昌,男,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xxx村委会xx村民一组。本院在执行李平与钱平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云2530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钱平昌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平经济损失人民币14032.11元,被执行人钱平昌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平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钱平昌发出执行通知,于2017年1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钱平昌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平支行金河分理处2500.00元,并于2017年5月19日扣划该款。申请人李平于2017年6月19日领该款,因被执行人钱平昌家庭生活困难,且其因病无能力赔偿,申请人李平同意进行部分司法救助,放弃部分赔偿款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文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