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执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刘佳与赵长鑫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赵长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3执1838号申请执行人:刘佳,男,汉族。被执行人:赵长鑫,男,汉族。上列当事人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长鑫应于2016年8月7日前将昆明市******房屋腾空返还申请执行人刘佳;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