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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东海与周常文、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海,周常文,秦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3民初1952号原告:周东海,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博白镇九龙村垌心队010号被告:周常文,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被告:秦丽,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博白镇城西村坡元队038号原告周东海与被告周常文、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玉龙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周东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常文、秦丽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东海诉称,2014年10月30日,被告周常文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被告借款后立写借条交原告收执,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给原告。被告周常文、秦丽是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欠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周常文、秦丽负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给原告;2、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周东海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①原告周东海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周东海诉讼主体资格适格;②户籍证明一份、户籍登记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周常文、秦丽是夫妻关系及其身份的事实;③《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周常文向原告周东海借款本金60000元的事实。被告周常文、秦丽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周常文、秦丽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被告周常文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被告借款时立写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向周东海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借款人:周常文,2014年10月30日”。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另查明,周常文、秦丽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常文于2014年10月30日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周东海借款人民币共计6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周常文、秦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被告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原告周东海请求判令被告周常文、秦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给原告,及支付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3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给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周东海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常文、秦丽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给原告周东海;一、二、被告周常文、秦丽应支付利息给原告周东海(利息的计算办法: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000元由被告周常文、秦丽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帐户:20×××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 山人民陪审员  叶超锋人民陪审员  庞志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