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继泉与杨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继泉,杨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徐继泉,身份证号码:230206195711231310,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西委14组。被执行人杨华军(曾用名杨建军),身份证号码:230231196811182211,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大众乡自爱村1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继泉与被执行人杨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徐继泉于2017年4月2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杨华军给付劳务费24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合计24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杨华军现不知去向,查找不到,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徐继泉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广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