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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氏工贸有限公司,北京长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恢52号申请人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联盟路699号。法定代表人孟线觉。被申请人北京恒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12号。法定代表人牛辉。被执行人北京长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十五队。法定代表人侯琳。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恒氏工贸有限公司、北京长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03)石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恒氏工贸有限公司、北京长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398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恒氏工贸有限公司、北京长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02)石民初字第37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崔扬审判员  崔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