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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继考与河北步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石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考,河北步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石西村村民委员会,刘和平,刘少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735号原告:张继考,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现住河北省平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民,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步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和阳大街南侧天和家园1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冯学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红,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石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石西村。法定代表人:史坤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佳杰,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和平,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和县。被告:刘少旭,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和县。原告张继考与被告河北步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石西村村民委员会、刘和平、刘少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继考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雁彬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考撤回对被告陈雁彬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依娥审 判 员  曹 斐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