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孝云与明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云,明光市公安局,许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182行初5号原告:张孝云,男,1966年2月9日生,汉族,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刘敏、冯斌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公安局,住所地明光市龙山路111号。法定代表人:王政系公安局局长。出庭负责人:金茂星明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强明光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赵管明光市公安局石坝派出所民警。第三人:许开忠,男,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张孝云诉被告明光市人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蒋新林人民陪审员 孙晶晶人民陪审员 章明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