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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芳诉被告西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芳,西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808号原告王玉芳,女,1960年8月24日出生,回族。被告西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198号新科花苑2号楼5层501室。法定代表人黄建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院利,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玉芳与被告西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玉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芳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 判 长  胡军卫审 判 员  李晓葆人民陪审员  高永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