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梁玉芳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芳,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322号申请执行人梁玉芳。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5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5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