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秋江支行与徐玉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秋江支行,徐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895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秋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阮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7093711-8。被执行人:徐玉根,男,1954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秋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玉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皖1702民初4251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优花在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10148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善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宏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