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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焕英、张国才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焕英,张国才,张彤羽,高海龙,李文江,许德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孙焕英,女,汉族,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申请执行人张国才,男,汉族,1961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申请执行人张彤羽,女,汉族,2009年8月30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法定代表人高海龙。申请执行人高海龙,女,汉族,1985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被执行人李文江,男,汉族,1972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丰南区。被执行人许德臣,男,汉族,1966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执行孙焕英申请李文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丰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守贵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闫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