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山友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山友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秦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山友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顾山,该公司经理。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山友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一、胜利油田山友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585365元及逾期利思(自2012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胜利油田山友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从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合同项下的佘下34台机械设备。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人接收而退回。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送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表,也举证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查询也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佳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