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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晓红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红,女。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西阳村十字西北角高科大厦*单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5884360X5。法定代表人刘广东,男,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晓红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晓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28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其医疗等费用21116.84元。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申请执行人张晓红申请之前已将赔款21116.84元汇至本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该款申请执行人张晓红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东选审判员  韩斌合审判员  车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小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