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莉雅诉牟廷胜、牟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雅,牟廷胜,牟华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民初4148号原告:李莉雅,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牟廷胜,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牟华方,女,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李莉雅与被告牟廷胜、牟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莉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牟廷胜、牟华方经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莉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牟廷胜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牟华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9日,被告牟廷胜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并出具《借条》。2015年2月15日,被告牟廷胜出具《欠款条》,承诺分三次归还前述借款,如未能按期归还,则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被告牟华方对该借款债务承担保证担保。2015年5月底,被告牟廷胜归还5000元后,至今未归还剩余借款。故诉请依法判决。被告牟廷胜、牟华方未作答辩。原告牟廷胜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欠款条》,对上述证据被告牟廷胜、牟华方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一、2014年被告牟廷胜向案外人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原告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牟廷胜未归还借款,原告为此代为偿还了50000元。二、2014年8月9日,原被告协商将前述代偿款50000元转化为被告牟廷胜向原告借款,被告牟廷胜据此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原告50000元。三、2015年2月14日,被告牟廷胜出具《欠款条》,确认被告牟廷胜于2014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诺于2015年4月归还10000元、5月归还20000元、6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若逾期未还,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被告牟华方在《欠款条》尾部右下方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四、上述《欠款条》出具后,被告牟廷胜于2015年5月归还了5000元,至今未归还剩余款项。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牟廷胜向案外人借款,原告李莉雅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被告牟廷胜逾期未还款,原告为此代为偿还50000元。2014年8月9日,被告牟廷胜以出具《借条》的形式确认将前述代偿款债务转换为其对原告的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牟廷胜向其借款5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牟廷胜对前述借款,以出具《欠款条》的形式,承诺于6月30日前还清,否则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欠款条》出具后,被告牟廷胜仅归还了5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牟廷胜归还剩余借款45000元并从2014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牟华方在《欠款条》上保证人处签名捺印,依法应认定被告牟华方对前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牟华方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牟廷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莉雅借款本金45000元。二、被告牟廷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莉雅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牟华方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被告牟廷胜承担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牟华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牟廷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牟廷胜、牟华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苏小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辛晓兰书 记 员 骆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