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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方红兵与福建祥泰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红兵,福建祥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444号原告:方红兵,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祥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南脚盛工业区4号楼祥禾木画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91909220H。法定代表人:杭乃兰,总经理。原告方红兵与被告福建祥泰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实收49元,由原告方红兵负担审判员  陈方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佳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