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彦昌、梁绚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彦昌,梁绚丽,邵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268号申请人王彦昌,男,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梁绚丽,女,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邵建华,男,汉族,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王彦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8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彦昌以其名下银行存款460000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账户41×××88)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王彦昌名下银行存款460000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账户41×××88)。二、冻结被申请人梁绚丽、邵建华银行存款458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