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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明甫与金方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甫,金方胜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923号原告:黄明甫,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农民,住普安县。被告:金方胜,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农民,住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甫与被告金方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甫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黄明甫负担。审判员  侯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