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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水生与王洪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生,王洪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775号原告:张水生,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王洪盛,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张水生诉被告王洪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经本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正确地址和联系方式,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水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7元,退还给原告张水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