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水生与王洪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生,王洪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775号原告:张水生,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王洪盛,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张水生诉被告王洪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经本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正确地址和联系方式,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水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7元,退还给原告张水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