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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金圆与兰明、刘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圆,兰明,刘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554号之一原告:刘金圆,女,1957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告:兰明,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刘富,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铁力市。原告刘金圆于被告兰明、刘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金圆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原告刘金圆与被告刘富调解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圆撤诉。案件受理费606.00元,减半收取303.00元,保全费343.00元,由原告刘金圆负担。审 判 长  王宏宇人民陪审员  历红杰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佳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