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民初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金圆与兰明、刘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圆,兰明,刘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554号之一原告:刘金圆,女,1957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告:兰明,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刘富,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铁力市。原告刘金圆于被告兰明、刘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金圆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原告刘金圆与被告刘富调解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圆撤诉。案件受理费606.00元,减半收取303.00元,保全费343.00元,由原告刘金圆负担。审 判 长 王宏宇人民陪审员 历红杰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佳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