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民终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志凯、徐惠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凯,徐惠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5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志凯,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含卿,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惠,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上诉人刘志凯因与被上诉人徐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志凯以已与徐惠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志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刘志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砾平审判员  何中明审判员  夏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