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仡佬族,1982年0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龙某,男,苗族,1994年09月0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28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张某申请执行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龙某常年在外,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龙某住所地迓驾镇柳桐村村委会,责令被执行人龙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人民币72225.7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0元、执行费1021.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某常年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龙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但均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龙某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此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628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龙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济洲审 判 员 吴维常审 判 员 舒山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