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郑花云、姚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花云,姚云琼,张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924号申请人:郑花云,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禄、肖少清,福建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姚云琼,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被申请人:张源明,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申请人郑花云与被申请人姚云琼、张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花云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姚云琼、张源明名下价值19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为申请人郑花云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花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姚云琼、张源明名下价值190000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郑花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建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