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茂春与蚌埠市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春,蚌埠市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407号原告:杨茂春,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蚌埠市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友谊路889号(长青乡政府办公楼204-207室)。法定代表人:白善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家才,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茂春与被告蚌埠市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茂春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茂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茂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杨茂春负担。审判员 薛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莉附:本案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