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申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日录与李吉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日录,李吉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申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日录,男,1944年4月2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荣涛,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吉业,男,194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文,林口县林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李日录因与被申请人李吉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0民终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日录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的所谓互换协议上,其签名不是本人所写,原审没有对协议上的签字组织鉴定;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互换协议上的签字进行鉴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依法进入再审程序。李吉业提交意见称,互换协议系伪造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时李日录对协议上的签名曾提出过异议,但在鉴定前又承认是自己的签名。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日录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日录提出“双方签订的所谓互换协议上,其签名不是本人所写,原审没有对协议上的签字组织鉴定”的主张,经查阅一审卷宗,在庭审笔录中,李日录承认复耕协议书中李日录的名字是其所签,并对该证据无异议。且一审时被申请人李吉业曾申请法院鉴定,后因李日录对协议书中的签名无异议,撤销了鉴定申请。此次再审审查期间,李日录称其在原审时没提出过鉴定申请。因此,李日录提出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李日录提出“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互换协议上的签字进行鉴定”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李日录的该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日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郑春梅审判员 张继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