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根良与杨合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良,杨合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219号原告王根良,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杨合伦,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良诉被告杨合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根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根良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