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与毛新平、毛鹏飞、邓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毛新平,毛鹏飞,邓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6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被执行人毛新平,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毛鹏飞,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艳丽,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公证处(2016)西灞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毛新平、毛鹏飞、邓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新平、毛鹏飞、邓艳丽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支付案件款35000元、逾期利息915.4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6月7日从被执行人毛鹏飞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款1800元,由于本案履行期届满,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662号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