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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方太平、周美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太平,周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711号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被执行人:方太平,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周美芬,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方太平、周美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太平、周美芬存款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柏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