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998号原告:闫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某某与哈尔滨昌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建立劳务合同关系,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因与哈尔滨昌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哈尔滨昌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建立劳务合同关系而非与被告李某某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因此,被告不适格。原告闫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曲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丛义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