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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街道办事处五村*组。负责人:谭长富,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8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法定代表人:许后荣。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名城15幢2单元7-4号。负责人:郑安贤。本院在执行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与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扣留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永川区三教工业园金鼎大道西段附属工程的应收工程款45000元,但该应收工程款暂不具备提取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自愿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申请执行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32633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邓 波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