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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友礼、姜家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友礼,姜家奎,刘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189号被执行人:马友礼,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姜家奎,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被执行人:刘春雨,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马友礼、姜家奎、刘春雨涉财产刑一案中,需对没收的涉案车辆别克牌GL8汽车一辆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友礼、姜家奎、刘春雨的涉案车辆别克牌GL8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正国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占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