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友礼、姜家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友礼,姜家奎,刘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189号被执行人:马友礼,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姜家奎,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被执行人:刘春雨,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马友礼、姜家奎、刘春雨涉财产刑一案中,需对没收的涉案车辆别克牌GL8汽车一辆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友礼、姜家奎、刘春雨的涉案车辆别克牌GL8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正国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占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