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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利与张金和阙家珍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张金和,阙家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杨利,女,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张金和,男,汉族,1942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长风路。被执行人:阙家珍,女,汉族,1957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杨利与被执行人张金和、阙家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公证处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6)渝津证字第398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金和、阙家珍逾期未履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利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金和、阙家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金和、阙家珍有退休工资收入。本院作出(2017)渝0116执219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每月提取两被执行人退休工资共计3200元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金和、阙家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6月14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张金和、阙家珍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利执行案款1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公证债权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光彬执行员  姚 洪执行员  唐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 兰 微信公众号“”